深圳:出台防治性骚扰行为 已将性教育纳入中小学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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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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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段子”可被定义为性骚扰近年来,发生在职场、学校和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性骚扰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指南》称,根据《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
“黄段子”可被定义为性骚扰
近年来,发生在职场、学校和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性骚扰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指南》称,根据《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深圳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率先在全国编制《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
《指南》指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性骚扰防治有原则性规定,但有待进一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该《指南》则进行了探索,为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借鉴。
根据《指南》的定义,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性骚扰的主要类型包括两种,一是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二是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
性骚扰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比如,言语形式的性骚扰表现为: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以及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文字形式的性骚扰表现为: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图像形式的性骚扰表现为: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指南》同时指出了不构成性骚扰的情形: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约会;不经意地偶然身体接触;偶然或孤立的性语言;其他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言语或行为。
当事人为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
《指南》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性骚扰的范围、构成、主要情形,以确保所有员工和学生都能了解和预防性骚扰;明晰内部投诉程序,所有员工(学生)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不因善意投诉、提供证据、举报性骚扰事件而受制裁和报复等。
此外,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赔礼道歉、调职、降职、警告、开除、列入性骚扰黑名单等。
具体到投诉处理,《指南》规定,对于初步判定涉嫌性骚扰的投诉,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与当事人和本案无利害关系。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向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性骚扰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
《指南》还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其中,教育部门应指导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和教育,将性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另外,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行为的,纳入师德“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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