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短视频制作内容有哪些
为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鼓励航天科技和科普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航天科技爱好者参与航天科普创作,积极投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伟大实践,中国宇航学会现举办“我的太空梦”首届航天科普短视频创作大赛。现将有关活动通知如下:
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科协科普部
主办单位:中国宇航学会
支持媒体与平台:中国航天报、抖音、搜狐
参赛要求
(一)参与对象
1.专业组:有较为专业的科普视频制作经验,在各大视频、媒体平台上制作和传播过原创科普视频的视频制作人(不限年龄)。
2、高校学生组: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在读且无科普视频制作经验的同学。
注意:投稿应为个人投稿,不接受单位或机构投稿;团队创作,团队不超过3人,且由第一创作者投稿,重复投稿视为无效稿件,取消参评资格;每个人投稿总数不得超过3个(可跨组)。
(二)投稿作品
投稿作品应为2021年10月1日后由参赛人原创的视频,作品应至少明确解答一个科学问题或原理,仅阐述航天精神的作品视为无效投稿。
1.专业组:作品无命题,根据时长分为30秒-59秒组,1分钟-5分钟组,5分钟1秒-10分钟组。
建议范围:前沿科技、重大工程、航天应用、科学知识等。
2、高校学生组:作品无命题,根据时长分为30秒-59秒组,1分钟-5分钟组。
建议范围:前沿科技、重大工程、航天应用(航天为生活带来哪些改变)、科学知识、空间站生活与地球生活的区别等。
所有投稿要满足围绕普及航天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1)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内容短而精,兼具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性、艺术性、趣味性,无科学性错误;
(3) 作品应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提供分享链接(长期有效),如在公开平台发表,一并提供原视频平台播放地址;
(4) 作者承诺参选作品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对提交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 引用官方公开画面或资料需标明数据资料来源,专业组引用画面累计出镜时长不得超过视频总时长的五分之一;
(6) 若发现抄袭他人作品或未经许可使用非公开素材,取消评选资格;请注意不要使用有传播平台限制的配乐、字体和特效;承诺后期展播时作品不侵犯相关方版权;
(7) 视频中的文字语言应为简体中文(英文均需要翻译),如有配音或同期声需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机器配音),解说必须配有中文字幕;
(8) 视频应由片头、正片、片尾三部分构成,片头体现视频名称,片尾署名应体现作品的权属情况及引用列表(片头片尾均不超过5s,不计入视频时间)。
(三)形式、格式要求
1. 作品形式为纪录短片、DV短片、视频剪辑、动画、动漫等,不限艺术表现形式;
2. 可通过PC、手机、相机、摄像头、DV、DC、MP4等多种视频终端摄录,不限制录制设备;
3. 格式须为MP4格式,画幅比例16:9,分辨率为1080p,ps25(25帧/秒)。
评选与奖励
(一)评选流程
参赛作品经形式和内容初审后,在中国宇航学会视频号、抖音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展播,根据点赞数和留言数作为公众反馈参考。中国宇航学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结合公众反馈产生最终结果。
(二)分组奖项
等次奖:根据年龄和作品分组,所有参赛作品归入5个分组,分别评选出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30%)。根据科学性原则,获奖作品均不得有科学性错误,如作品达不到评奖标准,部分奖项空缺。
人气奖:结果产生后,所有等次奖和精选出的优秀奖将在各平台进行获奖作品展播,根据播放量,在展播作品中评选出本届十大人气奖。
(三)奖励
1.特别权益
十大人气奖获奖者将获邀参与由中国宇航学会组织的航天发射现场观摩或同类活动(市价10000元起);
一等奖将获得2022年中国航天大会全场通票(市价3000元起)。
2.荣誉展示及荣誉称号
等次奖、优秀奖获得者的作品将在“科普中国”、中国宇航学会官方抖音号及其他友好单位官方平台展示;
等次奖 获奖 者将参与短视频遴选,授予遴选出的创作者“科普中国·中国宇航学会创作之星”荣誉称号,邀请入驻科普中国科普号;
等次奖、优秀奖 的专业创作者,入选中国宇航学会专家库。
3.活动证书
所有获奖者将获得中国宇航学会颁发的电子证书。
4. 纪念品
一等奖获得者将获得“我的太空梦”科普形象限量版纪念手办;
二等奖获得者将获得“我的太空梦”主题钥匙链;
三等奖获得者“我的太空梦”主题明信片。
版权传播
投稿报名者需拥有该视频的完整版权和传播权。
报名参赛,即视作视频作者授权中国宇航学会、科普中国等其他合作伙伴的官方平台进行公益性的免费传播。(详见报名平台)
投稿方式
点击报名链接,进入“我的太空梦”首届航天科普短视频大赛报名系统(如已参与过“我的太空梦”太空画活动,无需重复注册,可直接登录投稿),注册并投稿,请使用百度网盘或腾讯微云分享视频功能,请勿将参赛视频直接作为附件上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科普工作评价制度,指导、督促检查科普工作。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建立、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本地区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利用并发挥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基础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第九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对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制定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组织科普活动,推进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第十二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举办科普讲座,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众传媒科普宣传体系,推进科普事业发展。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市科普宣传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通信等单位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开设科普专栏、专版,播出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增加科普作品的出版,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支持和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进行科普宣传。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等活动,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生理心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兴趣和精神。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幼儿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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