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执行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Ⅳ类修车库;
7.1.2.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Ⅰ、Ⅱ类车库20L/s;
7.1.5.2Ⅲ类车库15L/s;
7.1.5.3Ⅳ类车库10L/s。
7.1.6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本院教职工和来宾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进场车辆必须主动出示保卫处统一核发的车辆出入证,接受工作人员检查。除大型活动来宾车辆外,其他来宾或办事车辆不得进入。
三、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在地下车场鸣笛。
四、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五、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进入。
六、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七、不得在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违规使用场内消防设施,以免引起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运行。
八、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车窗,勿将现金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司乘人员不得无故在地下停车场逗留,场内严禁喧哗、集会等不宜进行的活动。
九、驾驶员因不当驾驶,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本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停放以外损失赔偿责任。诚望各位驾驶员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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