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选择医美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关医美项目,并选择正规的执业医师,还要注意医美机构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有证产品。凡用于注射玻尿酸、瘦脸针、水光针的器械都必须要有“三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医疗美容场所必须要有专业的医疗美容医师,有医疗美容资质的场所,有国家批准的合格产品。医美涉及手术操作,需要经过卫健委审批的合格手术室,并达到无菌条件,医生、医疗废物都要有专用进出通道,还有室内空气监测措施,包括抢救车、心电监护和氧气设备在内的抢救条件。
扩展资料
威海一医美机构被判退费及三倍赔偿
3月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介绍了一起关于医美纠纷的案例。
2020年1月11日,张某、于某来到威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咨询美容事项。该公司为二人设计了悬眉定位、祛眼角纹等医疗美容项目,收取每人医疗费1万元。次日,该公司对张某、于某实施了手术。当晚,张某就因头疼发烧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1月15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陈述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尚未拿到证。
2020年4月9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1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张某、于某以该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系在无资质的情况下行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和准确,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等宣传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张某、于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张某、于某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价款损失,证据充足,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公司返还张某、于某手术费各10000元、赔偿损失各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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