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人社局:两省一市协商划定2021二建合格标准!

人社局:两省一市协商划定2021二建合格标准!

近日,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了解到,2021年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照卷面总分的60%划定合格标准,对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两省一市协商...

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即将到来,二级建造师资格标准也备受关注


人社局:两省一市协商划定2021二建合格标准!


  近日,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了解到,2021年,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卷面总分60分%划定合格标准,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两省一市协商划定。


网友提问:浙江省2021年二建公路实务分数线如何划分?与往年考试有变化吗?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10号),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原则上按总分60分%划定合格标准,两省一市协商划定年度考试成绩波动较大的科目。由于2021年度考试尚未实施,应根据考试情况进行划分。


原文如下:


2020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及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通知,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在示范区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随企业执业。


本办法实施后,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风格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的证书,可作为示范区任何省级主管部门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跨地区流向示范区工作,符合国家职称评定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审或确认,用人单位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请高级职称条件的,可以凭原职称证书申请。


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时有效。


长期以来,全国各省市的二级建设考试都有所不同。基本上,二级建造师只能在省内实践。交流后,三省市的人才流动和市场活动将大大提高,这对促进全国二级建造师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及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示范区执委会发〔2020〕〕1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


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及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遵守。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6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及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批复》(国函〔2019〕〕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总体要求<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沪府规〔2020〕〕12号)相关部署专业技术人才流动,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人才使用,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适用对象为与示范区内注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下简称职称);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符合国家继续教育规定并确定的学时。


职业资格互认第二章


第四条职业资格互认范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统一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有关登记、登记、执业按照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以在示范区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随企业执业。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风格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的证书,可以作为示范区任何省级主管部门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职称互认


第八条职称互认范围为国家统一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九条示范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有工作单位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职称。


第十条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跨地区流向示范区工作,符合国家职称评定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审或者确认,用人单位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请高级职称条件的,可以凭原职称证书申请。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