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税收:商法回答的十个税法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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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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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有个体户开出的发票销售方为个人(老板)姓名?...
一、为何有个体户开出的发票销售方为个人(老板)姓名?
1、答: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时,可不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3、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有商号名称。若没登记商号名称,发票上就写经营者的名字。
二、为何个体户一般都由个人账户收款?
1、答:因为个体工商户可不开自己的银行账户。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3、注意:为控制风险,一定要转账给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者姓名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上。
1、答:因为法律规定除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外,都要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注意:实务中发现个体户供应商换了老板,要提醒其开具新个体户的发票。
1、答: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是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所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答: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另外一个法律主体。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注意: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法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时,可以免征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1、答:主要因为股东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思考:为何有限合伙企业也仅股东层面缴纳所得税?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答:因为其还没依法清算(包括自行清算、破产清算)。
2、法律依据:《公司法》
1)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小结: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项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消灭公司对外负债偿还责任和缴纳欠税义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消灭债务(含欠税)的方式有两个:一是在依法清算过程中偿还债务。二是资不抵债时,申请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偿债。
1、答: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收资本,不一定是实缴资本。
2、法律依据:《公司法》
1)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结:
只有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决定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外,大多公司都是认缴注册资本制。所以其公司注册资本不一定就是实收资本。
1、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入)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后的差额计算,且《公司法》规定必须做资产评估。
2、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1、答: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为防止避税行为,部分税局要求必须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分红才可免税是不对的。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小结:
按照什么比例分红,法律没有特别强制,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若股东无特别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此等情况下,税局不应有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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