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夜班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以下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夜班补助不属于最低工资之内。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法律分析: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工作津贴。夜班津贴包括早班、中班和夜班,9点之前算早班,中班时间一般是22点之前,22点后算夜班,工厂企业必须要对早班、中班和夜班的劳动者支付津贴。三班倒:早班 (6点至14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10元/班。中班(14点至22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2点至6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40元/班。四班两运转:早班(8点至20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0点至8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50元/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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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夜班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夜班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下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1、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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