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女职工拒绝随迁,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 知识宝典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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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这个女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大途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案例资料,希望对您也能有所启示及帮助。
案 例
一家仓储物流公司在当地政府的要求下,要向外地搬迁。为了保持现有员工团队的基本稳定,该公司为全体职工在新的工作地点都安排了相对应岗位。但是有一名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表示,自己孩子太小,不愿意去公司在新的工作地点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
该公司想要了解,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解 答
用人单位在当地政府要求下整体搬迁,特别是搬迁地点距原工作地点比较远时,其实已经严重妨碍到劳动者工作生活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新的岗位以维持平稳过渡。如若劳动者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岗位,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本案比较特殊的情况是拒绝随迁的这名女职工目前还处于哺乳期,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哪怕她不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安排,用人单位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可以与这名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女职工待岗直至哺乳期满后,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待岗期间,公司根据原工作地点停工停产的情形,遵循法律规定继续支付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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