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日因春节放假而顺延,算拖欠吗,现在知道还不晚!
- 知识宝典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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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过年放假,掰一掰手指,好像只有一个多月!是不是心中很激动?在年初设定一亿个小目标也似乎没有做得很好的,剩下的时间指望钱包自己挣钱是不现实了。因此,让我们谈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发薪日在春节假期,那么工资应该提前发还是顺延呢?
工资发放日因春节放假而顺延,算拖欠吗,现在知道还不晚!
邹某人于1997年7月1日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公司应在每月18日前支付上月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工资日自动顺延。
2018年2月18日,春节期间,科技公司决定在春节后的第一天,也就是2018年2月22日,支付员工上个月的工资。
3月1日,公司无故拖延了邹某的工资,要求该公司支付21个月(从1997年7月1日起)作为经济补偿,邹某的工资不超过地方工资的3倍。
那么,科技公司应该是是否邹某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付款,起始时间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雇主和工人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属假日或休息日,有关款项须于最接近的工作天前支付。 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周、日和小时计算的工资可按周、日和小时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将构成不存在默认原因。
“<暂行规定支付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
无理由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限制:
(一)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资源无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实际受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的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单位工会同意后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在其他情况下,工资的欠款是由于没有理由的。
科技公司的工资推迟‘支付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已构成’不合理的延迟。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期?
但是,当工人以用人单位的工资形式(包括按钮)提出辞职时,经济补偿期开始?
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二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自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
此法劳动合同的存在,这部法律颁布后终止或者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几年经济补偿的执行情况;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当时的雇主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颁布的,按照有关规定已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原则,即职工在2008年1月1日前是否已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当时规定执行;1月1日后单位工作年限,2008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没有规定因雇主拖欠工资或扣留工资而辞职的工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劳动争议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的工人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拖欠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拒不支付工资的工作小时的延伸;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扣发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因被用人单位扣缴或者不合理拖欠工资而辞职的,经济补偿的最早起算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 在本案中,邹某已提出辞职,并有权获得经济赔偿,但赔偿期应于2001年4月30日开始。
当然,除了假期延误之外,还有另一种很多人更关心的情况:员工在离职后的下一个月能否离开公司支付工资?要换工作的人也应该想知道。)。
在员工离职时,支付约定的时间,在这个问题上的能力,术语视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应该被允许。
不过,一些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江苏省,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双方可以就工资支付的时间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当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或由于各种原因,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不可能一次性付清工资,如结算或支付销售佣金等,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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