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法论文5300字_中学教育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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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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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学教育法论文5300字怎么写?在当下的生活中应该也是有很多人都需要撰写相关的论文吧,不管是毕业还是评定职称,论文写作都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本论文分类为教育法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中学教育法论文53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中学教育法论文5300字(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比较及借鉴论文
摘要:比较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借鉴德国的经验,以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我国应提高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针对性,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从与国际教育对接的角度完善学业评价制度内容。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法;学业评价;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5-0082-04
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强大,离不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保障。德国曾颁布过三部联邦职业教育法,即1969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和2005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涉及到学业评价问题,1969年《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旧法)中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三条和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新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学业评价进行了规定。比较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的内容,异同之处作如下讨论。
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内容的相同之处
(一)在评价方式上,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均规定,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方式为考试,考试分为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中期考试是检验学习者学习效果的阶段性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中期考试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時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结业考试在学习结束时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1]。结业考试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两次补考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习者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学业失败,满足了学习者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二)在考试管理上,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
一方面,为规范化管理职业教育考试,德国建立了相应的考试管理组织。职业教育考试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新旧《职业教育法》都规定,考试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的数量严格按照比例分配,雇主和雇员代表的数量要占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雇员由工会和关心职业教育的雇员独立联合团体推荐,职业学校教师由主管机关与学校管理当局联合任命。主管机关以审核或联合任命的方式参与到委员任命的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帮助的作用。考试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团体。出于重大合理原因,主管机关可对委员会委员予以辞退。在考试委员会执行考试表决方面,两部法案都规定,遵循多数决议原则,委员总数达到三分之二且至少3人同意,则可通过决议。当两方票数相同时,主席委员拥有决定权。通过《职业教育法》建立由行业协会主导,企业、工会、职业学校、独立联合团体辅助参与的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主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对学业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考试准入资格灵活化。为吸引更多人选择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对拥有考试资格人员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应试者需要完成培训或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教育培训。要持有中期考试成绩或规定的书面教育证书,并且培训关系登记在册。除此之外,拥有与应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可证明其职业能力的人员,也可参与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考试。多样化的考试准入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允准参加考试人员的数量,可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差异之处
新法针对本国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和企业对产业人才能力需求的变化,对旧法中学业评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相关学业评价内容。
(一)强化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
旧法规定,考试目的是“考查受试人是否具有必备的技能和必要的实用与理论知识,是否已学会职业学校内作为初级培训主要部分的学科”[2]。新法对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目的做了修改,即“通过结业考试要确定应考者是否已获得职业行动能力”[3]。新法所提出的“职业行动能力”反映了德国开始转向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学业评价模式,凸显了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特点。职业行动能力是主体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个动态过程。对主体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评价,就需构建相应的工作任务情境,考查和评价受教育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可见,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是基于职业行动能力的学业评价,旨在考察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二)学业评价过程管理与依据的规范化
新法对学业评价的过程和评价依据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在中期考试评价过程方面,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结业考试按时间上分开的两部分进行,则第一款不适用。”即“职业教育过程中按照职业教育条例应进行一次中期考试”不适用结业考试分为两部分进行的情况[3]。当结业考试作为一个整体部分进行的情况下,需要强调中期考试过程性评价的重要作用;当结业考试分作两部分进行时,则第一部分代替中期考试,起到检验教育效果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期考试的学业评价意义被减弱,甚至成为对结业考试第一部分的重复,理应取消。此项规定在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学业评价过程,取消冗余的学业评价考试,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在结业考试评价过程方面,为保证考试的完整性及考试结果的科学性,新法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结业考试在时间上分成两部分实施,则考试的第一部分不能单独补考。[3]”同时,新法强化了对学业评价过程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要记录学生执行表现的本质部分,并详细说明与评价相关的事实。[3]”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同样强调了这点:“委员要就学生表现的主要部分作出记录,并记录详细的评价事实。[3]”在评价时,评价者对评价过程作出记录,有利于对评价结果进行二次评价。针对记录文本重新分析考试中受教育者的职业行动表现,是检测一次评价的准确性、鉴定评价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基础,从而增强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性。
在评价标准方面,新法规定考试以职业教育考试条例为标准,依照考试条例进行。新法对考试条例内容进行了规定,即除考试许可、考试安排、评价标准等规定外,还规定由主管机构跨地区或通过委员数量充足、比例合理的命题委员会制定或选定的考题,必须予以接受。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地区职业教育的沟通,提高了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在旧法所规定的行业协会主导,多方合作参与学业评价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新法对委员的任命、各方权责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新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在主管机构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委员推荐或推荐的委员数量不够,则主管机构根据最佳判断原则任命必要的委员。[3]”以此确保考试委员会中各方委员数量充足,构成比例合理。此类规定立足现实问题、总结过往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推动了职业教育学业评价顺利开展。此外,新法对第三方参与评价时机、权责等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出于评判非口试考试表现的目的,考试委员会可以征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特别是职业学校的意见。[3]”
(四)学业评价的国际化
旧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封闭的“国内法”[4]。紧贴经济全球化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新法通过考试准入许可和证书颁发方面的规定,促进了教育国际化和职业资格互换。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将国外教育以及国外其应考职业的从业时间算入职业教育与培训时间和相关职业从业时间。同时对国外的培训证书应予以承认。[3]”并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途径做出了说明:第一,教学内容、标准和时长应与训练条例等值。第二,确保教学大纲和时间安排的系统性。第三,确保实践课程占有合理比例。这是德国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接受职业教育的首次认可。与此同时,德国还在职业教育人才输出方面为受教育者保驾护航。新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受教育者提出申请,应颁予受教育者职业资格证书,并连同其英译本证书和法译本证书一同颁发。[3]”此类规定为德国职业教育奠定了丰富的生源基础并打造了广阔的输出渠道。从职业教育的国际性方面建立了一个立体开放的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模式,打破了区域隔离的界限,是对欧盟职业资格一体化的积极应对,同时为推动德国及欧洲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欧洲职业资格框架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提高劳动者自身水平的同时,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在此考试许可标准下,2011至2013年,成功完成资格考试的人数分别达到47.7万人、44.5万人、43.0万人,期间分别有22395名、21750名、21717名外籍人士也完成了德国资格考试。
三、借鉴德国经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制度化的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学业评价内容。
(一)提高制度内容的针对性
所谓针对性,指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制度应凸显职业教育的特点。第一,通过学业评价促进职业资格认定与学历教育的融合。《职業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完成职业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经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或者职业教育等级证书。通过职业鉴定机构规定的操作技能的考核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仅对促进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双证”融通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缺乏如何促进“双证”融通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学校职业教育无法满足学习者多样化学习的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从职业教育学业考试许可角度明确“双证”融通的具体准入规则。第二,健全促进多方参与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合作机制。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对多方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做出具体规定。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在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时,应确定学校、企业、第三方机构在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中的地位,明确其责任和权利,明确学校外部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资质,以促进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管理规范化。
(二)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
首先,增强职业教育法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职业教育法》应对学业评价流程、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例如评价流程应包括考试部分以及每部分在时间跨度上、地点选择上的具体要求;评价主导部门责任、评价主体人员的资质要求;评价客体部分,应从资格、学历两个方面入手关照主体多样化学习需要;明确评价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制定标准的依据;评价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结果失败之后的补救措施等。
其次,学业评价制度文本还要充分分析制度运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明确说明针对教育评价中常见问题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德国2005年《职业教育法》在考试决议方面规定遵循多数原则作出表决决定;在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最佳判断原则任命委员等。不仅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还规定了达不到既定目标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解决办法。
再次,要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避免学业评价管理流于形式。我国1996年《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语言表述方面多采用“鼓励”“应当”等词汇。如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职业教育机构之间,以及与行业、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第三十三条指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这种引导性条款导致制度文本缺乏制约性规定,制度执行约束性、规范性不强。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要避免此类表达,以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
(三)从与国际教育接轨的角度完善制度内容
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国际化是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欧洲现行的职业资格互认框架正是今后世界范围内通用职业资格的缩影。应通过共通的学业评价内容、标准和等级认定办法,促进职业资格互认和职业教育国际化。《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与国外教育合作方面而言,仅提出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我国如何通过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促进职业教育国际化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欲与国际接轨,应根据《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积极开展对国外职业教育颁发的学历与资格证书的鉴别和认定,从制度角度承认其合法性。同时,发展跨区域、跨国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为通过项目考核的学习者颁发双方共同认可的职业教育资格证书,使两国职业教育资格证书持有者的职业能力在就业与职业发展过程中得到两国的共同肯定,为学习者提供多元的职业教育与就业选择。
中学教育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中学体育课中成功教育法的应用研究论文
摘要:体育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学生成功意识,成功意识的培养是体育教学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从成功体育的概念、作用、成功体育在中学教学中的实施和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利于成功体育的实施三个方面入手,展开全面分析,从而得出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学生体验成功的过程中应注重各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以多种形式的新型教学方法让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成功意识,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关键词:成功体育成功体验体育教学培养
1.成功体育的概念
1.1什么是成功体育
“成功体育”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体育要为成功地培养21世纪所需要的人才服务;从狭义来说,就是体育要使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其在价值取向上不仅着眼于现在,而且放眼于未来。这里的“成功”体验,不仅仅是指获得成功后的快乐,而是指在追求“成功”的道路上那些充满着友谊和欢乐、艰辛和苦涩、挫折与失败的过程。成功体育也可以理解为成功的体育教育,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1.2成功体育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
“成功体育”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体育教学方式,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它大大地改善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轻松愉快的学习情绪,激发了同学们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提高了活动质量。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成功带给学生的自我满足和积极愉快的心理感觉,有助于他们理解动作的实质、掌握完成动作遵循的规律,把体育课的锻炼和学习视为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积极地投人到学练中去。
2.成功体育在中学体育教学中的实施
2.1分析教材,精选教学内容
目前,我国的体育教学仍然是以传统的教学模式为主,教材内容也缺乏灵活性,为了顺应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趋势,我们必须打破过去单一的以竞技技术为中心的教学内容,精简复杂的竞技项目,要选择新的具有娱乐性、趣味性、新颖性、和保健性特征的、多层次的、适应不同体质和年龄特点的教材内容。教材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发展和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为学生的今后的发展打好体质基础;二是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健康素质,帮助学生掌握现在和将来乃至终身体育需要的健康知识、健体技术和技能,以及必要的体育文化素养[2]。根据体育教学以体验为主的认识规律,改革按技术环节分析教材的方法,而根据教材的性质处理教材。实现教材显性内涵(技术)、隐性内涵(素质、原理、战术、规则、心理)的组合[3]。
2.2转变教学观念,创设新的教学环境。
当前体育教学固定在:“开始部分—准备部分—结束部分”这一模式上。无论教授什么教材,都是“讲解—示范—练习—纠正—练习”这样一个程序,其教学过程是以老师为中心,老师发令,学生顺从,这样的教学过程不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学习、身体素质的提高,更体验不到成功的快乐。而这种情况的改变就要充分尊重学生在课堂上的民主自由权利,教师要通过恰当的教学组织形式,形成一种自由的教学秩序,使学生在自由的教学秩序中学习,按照自己的意图和计划行事,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4]。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要经常有意识地导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感色彩和形象生动的教学情景,围绕教材的重点难点,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努力创新、主动质疑、认真锻炼。不仅让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快乐,还促进了学生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2.3降低考核和评价标准
传统的体育教学评价往往是通过对学生必要的测试和练习密度的计算,来检测这节课是否达到教案中预期的运动负荷。的确,要增强学生的体质,体育课必须达到一定的运动负荷。但是这种仅仅为追求单一的增强体质的目标的测试和计算很容易会抹杀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体验不到成功感。在体育教学中,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全体学生的学习,要建立多样化的适宜合理的教学目标体系,重视学生的健身过程而不是结果。只要学生有进步,锻炼了身体,增强了体质,就应得到肯定,让学生充满希望和信心去努力学习。成功体育评价体育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最终标准是:体育教学是否成功地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服务。在具体实践中,把学生能否获得成功体验,能否得到发展作为比较具体的标准。在成功体育教学中,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最切合实际的评价,让每个学生都能从教学评价中得到新的目标和动机。评价主要采取鼓励性评价,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找出优点和进步之处,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他们的及格标准。
3.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利于成功体育的实施
3.1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自信心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精神动力也是学生必备的心理素质。在体育教学中,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学生之间在体能、运动素质等方面难免存在一定差异,针对这种情况,教师一方面对基础差的学生采用降低动作难度,加强个别辅导,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成功体验;另一方面应营造融洽轻松的教学气氛,师生之间互相尊重,学生之间互相帮助;使每一个学生在学习中获得良好的心理定势[6]。教师在教学中要尊重每一位学生,有意识地为每一位同学创造条件,使他们获得成功,让他们都能享受到成功的喜悦,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3.2组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和协作精神
体育活动多数是以集体形式出现的,人和人之间发生着频繁的横向联系。民主与合作的关系,很利于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和集体意识。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带领学生多参与一些团体活动(如游戏、球赛等),或在教学中把学习的项目以竞赛的形式进行练习,充分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团结协作、配合鼓励,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又增强了集体观念。就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中单纯师生之间合作的缺陷,形成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学习,使学生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学会倾听、理解、分享,学会尊重他人,与他人合作,获得未来社会的交往技能,体验团队的成功感[7]。
4.结束语
运用“成功教育”思想指导体育教学实践,改变以往传统教学目标,把过去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与考核,转移到了以人为中心的教学与考核上来,让每个学生都能体验成功,受到应有的教育。教师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激发学生成功的欲望、学习动机,使学生在体育学习中获得成功感和满足感,不仅要让学生在学习知识、技术的过程中体验成功,更重要的是在教学的全过程都渗透对学生自信心、创造精神、竞争意识及人际交往能力等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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